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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公布

[日期:2008-09-18] 来源:  作者: [字体: ]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916公布,国资委将根据中央企业考核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认定情况,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进行降级或者降分处理。

根据该办法,国资委需督促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对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督促企业做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等。

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类监督管理。中央企业依据主营业务和安全生产的风险程度分为三类。

第一类:主业从事煤炭及非煤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交通运输的企业;

第二类:主业从事冶金、机械、电子、电力、建材、医药、纺织、仓储、旅游、通信的企业;

    第三类:除上述第一、二类企业以外的企业。企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主营业务的变化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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