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化肥农药行业管理确保生产供应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原[2010]133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化肥农药行业管理工作,确保化肥农药等支农物资的生产供应,引导化肥农药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国化肥农药的生产经营形势
(一)当前化肥农药行业经济运行情况
2009年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拉动下,化肥与农药保持较快增势。据统计,全年化肥产量(折纯,下同)6700万吨,同比增长16.3%。其中:尿素产量2930万吨,增长10.5%;磷肥1480万吨,增长21.9%;钾肥360万吨,增长24.6%。2009年化学农药原药(实物量,下同)226万吨,同比增长12.3%。其中:杀虫剂80万吨,增长5.1%;除草剂82万吨,增长18.3%,杀菌剂24万吨,增长8%。
2010年以来,随着国际市场逐步回暖,加之国家农业增产政策的实施,有力的促进了化肥、农药的市场需求增加。预计全年尿素产量3220万吨,增长9.7%(其中出口230万吨);磷肥产量1550万吨,增长4.75%;钾肥产量约400万吨,增长9.4%。预计2010年农药总产量将达230至240万吨,主要品种可满足农业生产的需要。
(二)冬春季天气影响农作物生长
2009年入冬以来,我国北方地区连续出现大面积强降水天气,这对于干旱少雨的北方地区十分有利。预计开春后,由于土壤墒情良好,极有利于冬作物的返青,由此带来对化肥的需求也会增加。另外,由于去冬今春我国出现的长时间、大面积、超低温的冰雪天气,以及近期我国南方部分地区出现的严重旱情,使得今年农作物病虫害发生情况更加难以预测。这些都为我们继续做好化肥、农药的稳定生产和保障供应提出了新的要求。
(三)国家化肥改革措施的实施,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
2009年,国家先后下发了《关于改革化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化肥出厂价等由政府指导改为市场调节,取消对铁路运价、煤价、电价的政策性补贴。同时,大幅度降低了农资经营门槛,鼓励生产企业、社会和农户积极参与化肥流通。这对于企业降本增效、密切产销衔接、根据市场供求自行调节销售价格,有着积极的意义,同时也要求我们加强行业管理,继续做好化肥、农药的市场监测和运行分析。
二、当前应重视解决的几个重要问题
(一)产能趋于过剩,投资过热现象值得注意
自2005年以来,由于需求拉动,尿素等氮肥产品产能快速增加。五年间累计新增尿素产能1700多万吨。2009年尿素总产能已达到6500万吨,目前仍有在建和规划建设的尿素产能约1000万吨。磷肥总产能约2000万吨,产能过剩约五分之一以上,但一些地方仍有一批新项目在建。这种现象,需引起各地行业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控制盲目新增氮肥、磷肥生产能力应成为今后一段时间工作的重点。
(二)产业集中度低,调整结构任务艰巨
我国合成氨前十家企业产能集中度为13.3%(发达国家约为80%)。我国合成氨生产企业有465家,平均产量11万吨,其中8万吨以下的有200家左右,甚至还有2-3万吨污染大、得率低、能耗高的碳酸氢铵装置在生产。我国有磷酸装置的企业130多家,平均规模11万吨;有生产许可证的复混肥企业4350家(准入门槛仅为2万吨)。
总体上看,我国化肥行业小企业多、布局散、装置落后、能耗高、污染重的特征比较明显,结构调整的任务十分繁重。
(三)钾资源对外依存度较高
我国是钾肥消费量最大的国家,每年消费约800万吨钾肥(占世界钾肥消费量的20%),目前约50%左右需进口。预计随着2011年罗布泊年产170万吨钾盐建设项目的投产,我国钾肥自给率将会明显提高。下一步应进一步加大青海柴达木盐湖钾矿资源的开发利用。
(四)假劣农资案件时有发生,安全隐患不容忽视
目前,一些地方仍出现假化肥、假农药案件,以次充好、坑农害农现象时有发生。水果、蔬菜等农作物上也不时发现禁用高毒农药残留,违法、非法无证生产农药的现象依然存在。最近发生的海南毒豇豆事件,也反映出有关部门需进一步加强对高毒农药的使用辅导,做好农产品和食品的安全监督检查。
三、认真做好2010年化肥农药的稳定生产和保障供应工作
(一)密切关注化肥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继续关注化肥流通体制改革实施以来对行业发展的影响。由于《决定》实施时间短,国内化肥市场总体反映平稳,但还需继续关注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对策和建议。
(二)积极推进化肥、农药发展规划和准入条件的制订
抓紧修改完善化肥、农药等专项发展规划,争取2010年尽早颁布实施。继续推进合成氨、尿素、磷肥、复合肥、缓控释肥、钾肥行业准入条件的编制,提高质量、环保、安全、能耗等准入标准,规范引导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加快推进《农药行业产业政策》和《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制修订出台,依法加强和改善农药行业管理。有条件的地区也要制定本地区化肥农药行业发展规划。
(三)依法做好农药行政许可工作
各工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生产管理办法》要求,依法做好农药企业核准、延续核准、颁(换)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等工作。严格生产准入,严格控制新颁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做好总量控制。加强农药生产管理,引导农药生产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淘汰落后产能。
(四)积极开展化肥农药技术改造
积极推进化肥农药企业转变发展方式,按照《石化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积极开展技术改造工作。氮肥要重点推进原料和动力结构调整、节能降耗、治污减排;磷肥重点要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鼓励湿法磷酸净化技术,鼓励生产食品级、电子级磷酸及磷酸盐制品;积极开发缓控、长效等新型肥料。农药重点发展高效、低毒、低残留、环境相容性好的农药品种,调整和优化产品结构。
有条件的地区要设立支农产业(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等)发展专项资金,引导化肥农药行业健康发展。
(五)继续做好生产监督和农资打假
加强对化肥农药行业生产经营情况的监测,积极配合农业、质检、工商等有关部门查处假冒伪劣化肥农药,打击制售假劣农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省级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高毒农药的生产经营监管。建立高毒农药流通销售可追溯的制度。配合农业部门指导农民科学合理地使用农药,加强高毒农药监测能力建设,培育农药监测队伍。
(六)切实加强对化肥生产和供应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各级工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化肥工业经济运行的指导,做好化肥流通体制改革中各项政策措施的衔接协调,积极帮助企业落实好生产和经营所需外部条件。一是帮助企业协调落实化肥生产所需原料供应;二是煤炭、天然气、电力、磷矿和运输企业,要全力优先保障对化肥企业的资源配置,确保化肥生产需要;三是积极引导探索建立以化肥生产企业、国储、商储相结合的收储机制;四是积极协调金融机构,帮助企业落实生产所需流动资金;五是指导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和稳定生产;六是密切关注行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因势利导做好化肥农药等支农物资的生产供应,确保农业生产需要。
特此通知。
二O一O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