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山西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新版《山西省煤炭条例(修订草案)》已经出台,并公开征求意见。与现行《条例》相比,新《条例》增加了煤层气开发利用、煤化工项目的资源配置、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等内容,并在煤矿准入条件、煤矿安全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
新《条例》对煤炭综合利用开发、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原则、煤层气开发利用扶持、煤层气治理和开发利用管理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鼓励和支持煤矿企业开发利用低品位资源、替代资源和二次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煤矿固体、液体、气体等与煤炭共生、伴生的各类矿产资源;按照先采气、后采煤,采煤采气一体化、采气采煤相互兼顾的原则,鼓励煤矿企业综合治理、开发利用煤层气,限制煤矿企业直接向大气中排放煤层气;煤矿企业综合治理、开发利用煤层气项目经省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等认定后,可享受国家及省有关鼓励、扶持政策及税收优惠政策。
此外,新《条例》对发展煤化工等项目的资源配置做了明确规定:除大型煤矿集团接替井外,不再建设单纯生产商品煤的项目;对于发展煤化工等就地加工转化和产业链延伸的项目,经批准后予以资源和产能配置;转化延伸项目应与矿井项目同步规划,并经省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核准。
在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面,新《条例》作了进一步细化,对禁采区域、环保管理机制、环境生态补偿金机制、环境影响评价、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水资源保护、煤矸石存放和利用、土地复垦制度等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