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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颁布《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励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11-07-21] 来源:  作者: [字体: ]

        国家安监总局近日发布消息称,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已于日前颁布实施,该奖每年评选一次。 

       根据该局制定并印发的《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励管理暂行办法》,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分为安全生产理论创新和安全生产实践应用创新两类,奖励在安全生产领域取得创新工作成果或者对安全生产发展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议、综合评定、择优奖励的原则,每年评选一次。

  同时,《办法》对“创新”做了解释,理论创新是指在安全生产理念原则等重大理论问题上有所建树,或者填补了安全生产领域某些空白,推动了安全生产理论发展;实践创新,是指在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重大现实问题上有所突破,包括在体制建设、制度设计、管理方法、操作程序等方面有突破性的创新。获奖的应用创新成果应当产生显著的安全效益和社会效益。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设一、二、三等奖和特别奖。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的申报人可以是地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各类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等团体,也可以是个人。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中央企业总部、国家安监总局直属单位申报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的,直接向国家安监总局申报;中央企业下属机构申报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的,应当经中央企业总部初选并向国家安监总局推荐;其他组织和个人申报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的,应当经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初选并向国家安监总局推荐。

    国家安监总局将对申报的材料进行汇总分类,提出初审建议,在国家安监总局政府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一个月。最后,由国家安监总局对公示后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已解决的获奖者作出奖励决定,并向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奖牌、证书及相应的物质奖励。

    该《办法》还规定,获奖单位应当对为该创新成果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个人获得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的,其所在单位或者人事管理部门应当将获奖情况及其主要贡献记入本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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