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日前出台《四川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从8月1日起对所有从事煤炭开采、洗选、炼焦的企业,征收一定标准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根据《办法》规定,该项基金为从量征收。
拟开征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将对原煤(含洗混煤)、洗精煤、焦炭分别按照40元/吨、60元/吨、70元/吨的标准征收。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贴向火电厂供应电煤的煤炭企业。据悉,除四川省外,贵州、陕西等省也有类似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