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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强化污染物减排责任追究

[日期:2008-09-22] 来源:  作者: [字体: ]

湖南省政府近日下发《湖南省“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省内各地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目标和各市(州)长为第一责任人,细化了对主要污染物减排的责任追究。

       根据《办法》,未完成年度减排任务的市(州),应在1个月内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对不能完成减排任务的市(州)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综合考核评价,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对未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考核的市州,实施“项目限批”;对未通过年度考核且整改不到位的,按《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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