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9月19日审议通过的《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应缴纳排污费按年计算。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最长期限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责令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