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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全面放开化肥经营

[日期:2009-11-13] 来源:  作者: [字体: ]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办理化肥经营营业执照工作日前已在河北省全面展开。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办法,化肥经营111全面放开,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

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有相应的住所、经营场所;企业注册资本()、个体工商户的资金数额不得少于3万元人民币。申请在省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申请跨省域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同时,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的书面委托为其代销种子的,或者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

新办法一是明确了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二是明确了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且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三是明确了农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并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三包责任和赔偿损失等质量责任;四是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农资存在严重缺陷,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对于违反《办法》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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