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省工商局向各市工商局下发有关文件,明确“允许各类市场主体从事化肥零售业务,拓宽农资流通渠道”。
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农资经营体制改革逐步推进。
1988年,广东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决定》(国发[1988]68号)的通知,明确要求“国家和省统一分配的化肥、农药、农膜,由中国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广州供应站、各级供销合作联社所属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和基层供销社专营”,“除基层供销社和农业技术服务站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经营”。
1996年,广东省政府发出《关于整顿农业生产资料流通秩序的通知》,规定各级供销社、农资部门是化肥、农药、农膜等农资商品经营的主渠道,生产企业、县及县以下农业“三站”是农资商品经营的辅渠道,经营主体得以扩大。不过,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仍不得经营化肥、农药。
上述通知同时明确,化肥、农药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凡是经营化肥、农药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供销社申请化肥、农药经营许可证,凭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2004年12月11日后,允许外方独资经营农药;2006年12月11日后,允许外商投资经营化肥,化肥分销领域全面放开。国家和省有关文件均规定,凡是政府承诺对外商逐步放开的领域,都支持和引导民营资本进入,且不限制经营方式。
据统计,在全省供销系统的1429个基层社中,以承包、租赁为主要经营手段的达946个,占66%。因此,有关部门出台文件明确放开农资经营可谓大势所趋。
有业内人士建议,化肥市场放开后,有关部门应该加强规范管理,例如对农资经营者的管理职责、人员与培训、设施与设备、进货与验收、陈列与储存、销售与服务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同时,农业、工商、质监部门要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规范执法行为,真正体现执法的公正、公平原则,为农资行业保驾护航,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