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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放开化肥经营权

[日期:2008-07-14] 来源:  作者: [字体: ]

日前,广东省工商局向各市工商局下发有关文件,明确“允许各类市场主体从事化肥零售业务,拓宽农资流通渠道”。

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农资经营体制改革逐步推进。

1988年,广东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决定》(国发[1988]68)的通知,明确要求“国家和省统一分配的化肥、农药、农膜,由中国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广州供应站、各级供销合作联社所属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和基层供销社专营”,“除基层供销社和农业技术服务站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经营”。

1996,广东省政府发出《关于整顿农业生产资料流通秩序的通知》,规定各级供销社、农资部门是化肥、农药、农膜等农资商品经营的主渠道,生产企业、县及县以下农业“三站”是农资商品经营的辅渠道,经营主体得以扩大。不过,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仍不得经营化肥、农药。

上述通知同时明确,化肥、农药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凡是经营化肥、农药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供销社申请化肥、农药经营许可证,凭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200471《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广东省农药管理规定》于当年913日废止,省农业管理部门和供销社均要求停止颁发化肥、农药经营许可证。

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20041211日后,允许外方独资经营农药;20061211日后,允许外商投资经营化肥,化肥分销领域全面放开。国家和省有关文件均规定,凡是政府承诺对外商逐步放开的领域,都支持和引导民营资本进入,且不限制经营方式。

2008617,广东省工商局向各市工商局下发《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粤工商[2008]14),明确“允许各类市场主体从事化肥零售业务,拓宽农资流通渠道”。这意味着化肥专营制度彻底瓦解,市场将向个体户、外资等全面放开。

据统计,在全省供销系统的1429个基层社中,以承包、租赁为主要经营手段的达946个,占66%。因此,有关部门出台文件明确放开农资经营可谓大势所趋。

    有业内人士建议,化肥市场放开后,有关部门应该加强规范管理,例如对农资经营者的管理职责、人员与培训、设施与设备、进货与验收、陈列与储存、销售与服务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同时,农业、工商、质监部门要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规范执法行为,真正体现执法的公正、公平原则,为农资行业保驾护航,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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