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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磷矿资源开发利用政策趋紧

[日期:2008-07-15] 来源:  作者: [字体: ]

在国际上对磷矿资源争夺日趋加剧的背景下,磷矿资源大省、国家级的磷复肥基地云南省对磷矿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政策也趋“紧”,该省正在酝酿从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实施磷化工产业发展分类指导、逐步建立和完善对磷矿资源开发利用的利益共享机制、推进磷矿资源整合、加大资源综合利用的科技攻关和产业化步伐以及加强监督管理等方面,进一步加强保护与合理开发磷矿资源。

云南省的决策层已经认识到,该省磷矿资源“丰而不富”,且磷矿资源不可替代与再生,因而“一切开发利用活动,均应服务于全省经济发展大局,服务于国家发展战略。”同时,磷矿资源及产业是云南省仅次于烟草的产业,是云南省重要的后发经济资源。

云南省将改进磷产业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范磷矿采选项目核准。新建、扩建项目需配套选矿装置,鼓励中小矿山联合集中建设浮选设备。省级投资管理部门按照控制性发展指标,对磷化工建设项目决定是否备案。同时,严格磷矿山开发准入条件,磷矿山未达到15万吨开采规模、“三率”不达标的,必须于2011年前达标,否则一律关闭。建立中药磷矿资源矿区勘察规划和磷矿开采的总量控制制度,暂停磷矿探矿权审批。将重要的磷矿区列入省级规划矿区,项目应进行规模化开发;将滇东北等勘查程度不高以及平均品位低于20%、目前技术条件难以利用的磷矿区作为后备资源,各级地方政府不得进行招商引资,国土、环保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适当提高磷矿一级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制定鼓励使用中低品位磷矿的办法。

云南省磷肥和基础磷化工以满足国内需求为主,精细磷化工产品近期实施进口替代,并创造条件鼓励出口。黄磷、磷酸生产能力控制在70450万吨以内,其中黄磷产量控制在45万吨。现有的在建磷复肥项目投产后,不再新增生产能力。原则上大幅度降低黄磷生产能力,严禁小黄磷等落后产能。重点发展以黄磷、磷酸为原料的精细化工产品,及中低品位磷矿采矿和浮选项目。

加大资源整合力度,逐步形成以大中型矿业集团为主体的磷矿开发格局。原则上优势资源由云南省内的优势企业整合,到 2010年矿山企业数量比整合前减少一半。同时,积极探索长期供货合同等磷矿资源整合新路。推进中低品位磷矿选矿技术、磷石膏利用的科技攻关和产业化,加快氟资源化工产业发展,形成磷矿资源副产品综合利用产业链。

    该省将县级人民政府作为磷矿资源保护与开发的第一责任人,建立矿山开发企业对地方的经济补偿机制。试行矿山开发利用方案、矿山环保治理措施公示制度,并将磷矿资源的开发和保护置于公众监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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