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全国中氮情报协作组理事会联络员由各理事单位根据理事会对联络员的条件要求推荐产生,报全国中氮情报协作组理事会确认后开展工作。
第二条 每个理事单位推荐1~2名联络员,联络员任期与中氮情报协作组理事长单位的任期一致。对担任联络员工作成绩突出,熟悉本单位情况,有较深专业知识,有较强组织能力、协作能力的同志,协作组可建议其所在单位推荐其继续担任联络员工作。
第三条 联络员受全国中氮情报协作组理事会的领导,主要从事本企业的信息报导、《中氮肥》及技术交流活动的稿件组织,负责本单位与理事会之间的工作联系和沟通,起好桥梁纽带作用。
第四条 联络员应具备的条件
1. 热爱联络员工作,热心为理事会服务;
2. 熟悉本单位装置的工艺流程、产品品种及技术改造情况;
3. 了解本单位生产、科研、基建、供销、产品开发的情况和动态;
4. 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写作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第五条 联络员权利
1. 积极报导本单位生产、科研、技改、基建、产品开发等方面的动态和情况;
2. 有收集、反馈对理事会工作以及对刊物、网站的编辑方针、报导重点的意见或建议的权利;
3. 有收集、反馈对两刊编辑部编辑、出版、发行工作的意见或建议的权利;
4. 有收集、反馈对“全国中氮情报协作网”网站建设的意见或建议的权利;
5. 有优先获得两刊编辑部编辑、出版的有关资料的权利。
第六条 联络员义务
1. 准确、真实、及时地报导本单位生产、技术改造、科研、基建、产品开发的情况和动态,每两个月给《氮肥信息》或“全国中氮情报协作网”至少投稿一次;
2. 积极为两刊和“全国中氮情报协作网”做好宣传工作,提高刊物和网站的知晓面,将两刊和“全国中氮情报协作网”办成中氮企业技术交流和信息获取的平台;
3. 及时将理事会交办的工作向本单位理事(或主管领导)汇报,并按时将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通报理事会,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理事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4. 按时办理本单位应缴纳的会费;
5. 参加理事会组织召开的理事会工作会及技术交流会,收集本单位对理事会各项工作的意见,参与理事会有关工作事项的讨论。
第七条 联络员考核与奖励
第八条 联络员变更(工作调动、退休等)应做好工作交接,并及时通知理事会。
第九条 本条例经2013年全国中氮情报协作组全体理事单位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条例解释权在全国中氮情报协作组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