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全国中氮情报协作组理事会是国内各中型氮肥企业为自身发展提供科技信息和经济信息的机构,接受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的指导。
第二条 全国中氮情报协作组理事会的主要任务是搜集、整理、研究和传递中型氮肥企业所需要的适用科技信息和经济信息,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实现企业又快又好发展”的方针指引下,为有效地推进中氮企业的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中氮企业的发展服务。
二、组织机构和组织原则
第三条 全国中氮情报协作组理事会理事单位主要由全国中型氮肥企业组成,并邀请同行业有密切关系的设计、研究单位和大专院校、配套供应商参加,申请加入理事会的单位填写“全国中氮情报协作组理事申请表”,由全国中氮情报协作组理事会邀请或自荐在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身份中认同其中之一,经理事会确认后成为正式会员。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理事,并设秘书处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一经加入理事会并认同相应的理事单位身份后,届满不提出退会或变更理事单位身份,视为自动连任。
第四条 全国中氮情报协作组理事会五年为一届,理事长单位由全体理事单位推举产生,理事长单位的任期为五年,可以连任。
第五条 各理事单位须指定1名主要领导担任理事会的相应职务,参与理事会重大事项的讨论和决策,并确定1~2名熟悉本单位情况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日常工作联络员(兼通讯员),负责理事会与理事单位的日常事务联系。
三、理事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全国中氮情报协作组理事会以出版《中氮肥》、《氮肥信息》杂志、办好“全国中氮情报协作组网站”、组织协调重点情报调研课题和组织技术交流会为主要工作内容。同时,根据中氮发展的需要开展收集、整编、交流国内外氮肥、复肥的发展动态及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应用的资料;开展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及中介服务;举办技术交流;组织专业情报课题研讨会;为理事单位开展交流和合作提供便利和支持等。
第七条 理事长单位负责对内对外的各项信息工作;负责承办《中氮肥》、《氮肥信息》;负责组织、协调中氮行业的重点情报调研;参加或委托理事单位参加国内外化肥行业的有关专业会议及对外的有关学术活动,并将会议的主要内容通过网站向理事单位传递;负责同国内有关信息部门的联系和沟通,保证信息渠道的畅通。
第八条 理事会成员及理事单位联络员是各理事单位的当然代表,有权参加理事会的各项活动;有权反映本单位的意见和要求;有权组织实施本单位所承担的情报任务;有权监督和关心理事会的工作。同时,理事及理事单位联络员有义务及时向理事会提供本单位的生产、科技、开发等动态;按时完成理事会布置的各项工作;不定期地为“两刊”组织、收集或撰写稿件。
第九条 所有理事单位享有免费获赠一定数量《中氮肥》、《氮肥信息》和理事会组织的技术交流会会议汇编资料的权利;享有常年在《中氮肥》杂志和“全国中氮情报协作组”网站上刊登理事单位名称、理事姓名和职务的权利;享有浏览“全国中氮情报协作组网站”公共信息的权利;享有一定额度分值会员身份管理栏目浏览的权利。
第十条 常务理事单位除享有理事单位的权利外,还享有在《中氮肥》杂志和全国中氮情报协作组网站免费宣传企业形象,以及在《氮肥信息》上免费发布信息的权利,享有理事会技术交流活动选题、组稿、协办等权利。
第十一条 副理事长单位除享有上述所有权利外,还享有无限制浏览“全国中氮情报协作组网站”上任何信息的权利,享有无限制分值会员身份管理栏目浏览的权利。
四、经费来源及开支
第十二条 全国中氮情报协作组理事会部分经费来源于各理事单位缴纳的会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会费主要用于为理事单位提供情报信息服务,包括免费赠阅的刊物、资料和开展交流活动、网站信息服务等,并支付“两刊”所利用稿件的稿酬。同时每年进行一次评定,对做出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理事单位的理事、联络员给予奖励。理事会自身活动需要提取管理费时,按规定不得超过会费所得总额的百分之十。
第十三条 在换届改选大会上,由理事长单位向全体理事单位报告经费的收支情况,接受全体理事单位的财务监督。
第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3年全体理事单位讨论通过后生效。若需修订、完善,应根据实际需要并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全国中氮情报协作组理事会。
全国中氮情报协作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