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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单套合成氨装置门槛为1000 t/d

[日期:2013-03-15] 来源:《氮肥信息》  作者: [字体: ]

20121231,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合成氨行业准入条件》,自201311开始实施。

 《准入条件》规定:原则上不得新建以天然气和无烟块煤为原料的合成氨装置(按照区域规划搬迁、综合利用项目除外);3年内,煤炭调入省区原则上不得新建合成氨产能(以高硫煤为原料除外);引导东部地区合成氨生产装置有序转移,在西部地区煤炭产地,按照煤化电热一体多联产模式,建设大型煤制合成氨基地。

 《准入条件》要求:新建合成氨生产装置,单系列生产规模应不低于1000 t/d,造气炉按需设置;新装置应采用先进技术和装备,鼓励采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产化技术。以煤为原料的新建合成氨装置应采用连续气化工艺;鼓励现有企业开展以原料结构调整、产品结构调整、节能、环保和安全为目的技术改造。现有固定层间歇式煤气化工艺应全部配套建设吹风气余热回收、造气炉渣综合利用装置。淘汰天然气常压间歇转化工艺。

       《准入条件》设置了合成氨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准入值。以无烟块煤为原料的合成氨装置单位产品综合能耗≤1500 kg/t标煤,其他煤种能耗≤1800 kg/t标煤,天然气、焦炉气原料≤1150 kg/t标煤。现有企业应在3年内达到上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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