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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器的工作压力与划类探讨

[日期:2015-12-16] 来源:《中氮肥》2015年第6期  作者: [字体: ]

塔器的工作压力与划类探讨

 

  虎,关永祥,李志昌,王 

天津市创举科技有限公司,天津300130

 

[摘  要]探讨塔式压力容器大部分容积内压力达到或超过01 MPa,在介质等其他条件也符合的情况下,按照其危害程度本应带类,却被划到类外,将会给使用单位带来安全隐患及对设计单位标准选用带来困扰。建议在相应的标准及规定中,对塔式压力容器 “工作压力”的定义作一个“补充定义”,即在原定义的基础上,再加上“对于塔式压力容器,当气相由塔底进入,从塔顶排出时,以塔底气相进口处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为工作压力”的补充定义,以使塔式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管理更趋合理。

[关键词] 塔式压力容器;塔顶;塔底;工作压力;压差;带类容器;类外容器

    [中图分类号]TQ 053.5  [文献标志码] B  [文章编号]1004-9932201506-0064-03

 

1  塔顶与塔底压差造成塔器成为类外容器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以下简称《固容规》)1.3条规定:① 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 MPa;② 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0.25 MPa·L;③ 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介质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上述三条同时具备时,便属《固容规》管辖,即属于带类容器。其宗旨就是,当介质、压力及压力容积之(乘)积达到这个水平,其危害程度就必须予以特殊对待,设计、制造、检验、管理就应按《固容规》执行。此规程的上一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也是这样规定的。

然而,若按《塔式容器》[2]的相应规定,某些低压情况下会使得《固容规》的宗旨不能落实,本应隶属于《固容规》管辖的带类压力容器却被漏掉而成为类外容器,形成安全隐患。

《塔式容器》[2]的3.2条规定:“工作压力: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塔式容器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此标准的前一版JB/T47102005《钢制塔式容器》中对“工作压力”也是这样规定的。

对于压力容器,大多数情况下,设备下部与顶部之间,气相介质的压差极小,可以忽略不计。这时,将设备顶部的压力定为“工作压力”,能准确地反映该设备内气相压力的大小,尤其是存在液相介质的情况下,规定设备顶部达到的压力为工作压力,并以此确定设计压力后,再加上液柱静压力,就可以很简单地求出任意位置的计算压力。因而这样规定“工作压力”,对于非塔式压力容器是合理的。

但是对于塔器,这样的规定就存在着明显的不合理。绝大多数塔器的工艺特点是,气相介质由塔底进入,在通过相当高的塔体到达塔顶的过程中,要穿过塔内件以便进行气液传质,因而存在一个不容忽视的压差(例如,当塔盘层数为100层时,压差约为0.06 MPa),塔顶与塔底压差的存在,使一些本应带类的塔器成为类外容器。例如,若塔顶气相压力为0.09 MPa,则塔底气相压力为0.15 MPa,由0.15 MPa降至0.1 MPa约经过83层塔盘,按塔盘间距0.4 m计算,气相介质压力为0.150.1 MPa的塔体高度为33.2 m,如果塔径为1.8 m,其容积为84.5 m3,扣除各层塔盘及其上面的液层体积,有效气相容积约60 m3,则其压力容积之积(按压力平均值0.125 MPa计算)为7 500 MPa·L,该值是《固容规》规定的压力容积之积0.25 MPa·L30 000倍。

然而,由于《塔式容器》中“工作压力”的定义为“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塔式容器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上述案例中,塔的工作压力为0.09 MPa,按《固容规》的规定,这个塔不归《固容规》管辖,因而不属于带类压力容器。呈现在我们面前的是这样一个事实:在介质危害程度相同,且都符合《固容规》1.3条的情况下,一个压力容积之积为0.25 MPa·L的压力容器为带类容器,而一个潜在破坏力即压力容积之积比它大30 000倍的塔式压力容器,却被弃之“门”外,不按带类压力容器对待。

显而易见,这个结论是不合理的。虽然不合理,但又是现实存在的。《化工压力容器设计——方法、问题、和要点》3一书中有这样一个例子:“某单位设计的甲醇精馏塔,介质为甲醇和水,工作压力为0.02 MPa,设计温度为126.5 ℃,容积为161 m3,划为一类压力容器。因该塔工作压力小于0.1 MPa,不属于《固容规》的监察范围,在该单位设计资质换证审查时,被审查组列为划类错误。笔者看到上述通报材料后,感到该甲醇精馏塔的设计者将其划为一类压力容器,既合情又合理,但有点不合法。从容积推算塔高要有几十米,塔顶的最大工作压力虽是0.02 MPa,但塔中间的介质入口压力一定要远大于0.1 MPa才能实现精馏工艺过程。甲醇属中度危害介质,设计者考虑这些因素相应提高要求,与《固容规》的出发点是一致的,但由于塔器的特殊性造成了划类错误。因此,可以对该设备在一系列具体技术保证措施方面采取相应的措施,但不应划类,避免与技术法规发生正面冲突,以维护技术法规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

该书作者提到的这个例子是很说明问题的,反映了本文所讨论问题的重要性和现实性。但作者提出的处理这个问题的措施和对待技术法规的态度,笔者持有不同的观点,这些观点正好引导我们对本文的主题作出更深入的讨论。

更多内容请见《中氮肥》2015年第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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