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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肥经营限制放开 民间资本可进入

[日期:2009-09-01] 来源:  作者: [字体: ]

1998年改革以来,化肥流通体制再次出现重大变革。国务院昨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决定称,将取消对化肥经营企业所有制性质的限制,允许具备条件的各种所有制及组织类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进入化肥流通领域,参与经营,公平竞争。

  业内人士称,允许不同所有制性质企业进入化肥经营,其实是从政策上放开这一行业,给予民间资本准入的机会。

  专家表示,拓宽民间投资的准入领域、降低民间投资的门槛,是撬动民间投资的关键所在。目前有很多领域是由国家控制的,民间资本受注册资本金、政策因素或是审批环节不畅等限制,很难进入。

  此次国务院的决定规定,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要有相应的住所,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要有相应的经营场所;企业注册资本(金)、个体工商户的资金数额不得少于3万元人民币;申请在省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申请跨省域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

  化肥行业分析师向记者表示,由于这段时间化肥市场低迷,国家先对化肥及磷化工产品进行了出口关税的调整,现在开放化肥经营限制,都是希望促进化肥行业发展。但最新政策对化肥行业的影响可能不会特别大,毕竟放开的只是对化肥经营的限制而非生产的限制。化肥生产领域本身已经供大于求了,况且这个领域也是比较专业的,现在即使放开经销这一块,也不一定有大量企业急剧涌入。经销商的数量增多是有可能的,但主要还是取决于市场需求的增大。

  国务院的决定还提出,国家将鼓励大型化肥生产、流通企业以及具备一定实力和规模的社会资本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整合资源,发展连锁和集约化经营。对建设和完善区域性化肥交易市场以及化肥储备、经营与现代物流设施的,各级政府要积极予以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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