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全省工业推进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鼓励企业节能减排,江西省地税局出台了30条支持“调结构、促改革”的税收政策和服务举措,明确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据统计,今年以来,江西省地税部门依法减免地方税收18.6亿元,其中减免企业税收费10.6亿元,涉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节能降耗、自主创新的减免税收2.3亿元。
根据新规定,为支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在促进企业加大节能减排方面,江西省地税局还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上述规定的专用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