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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产销不合格肥料必须召回

[日期:2010-04-16] 来源:  作者: [字体: ]

从天津市土壤肥料工作站获悉,为确保农民利益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企业生产、经营不合格肥料产品要召回,拒不召回的将受到重罚。这是新颁布实施的《天津市肥料管理条例》规定的。

据了解,天津市每年需肥料300万吨,当地肥料生产企业达到73家,肥料经营企业达到1863家。根据新颁布实施的《天津市肥料管理条例》规定,生产、经营的肥料产品存在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侵害使用者合法权益、破坏农业生态环境的,由土壤肥料管理机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责令生产者、经营者召回其产品;拒不召回的,由土壤肥料管理机构或者其他部门没收其产品,并处其生产、经营产品货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给农业生产和使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其赔偿责任。为确保肥料质量检测的科学公正,肥料检验机构、试验单位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报告的,由市农业行政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最高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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