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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将联网

[日期:2011-02-17] 来源:  作者: [字体: ]

日前,云南省环保厅举行《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听证会,与会代表提出了修改建议,《办法》完善后不久将发布。根据此《办法》,云南省范围内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将实现联网,进行统一维护和监管。

据悉,“十一五”初期,云南即着手开始对全省排污口和排污单位进行摸底,全面部署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工作,并安排排污费专项资金补助重点企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至2010年底,全省163家国控企业和37家省控企业中,有140家企业安装了自动监测设施。同时,中央环保专项资金补助建设的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已建成运行。

该《办法》明确,国控、省控企业不按规定进行联网的,由县级以上环境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可处1万元罚款,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或未经环境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监控设备的,给予警告或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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